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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資法§51說什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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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適用本法規定:
一、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,而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。
二、 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、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。
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,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或利用者,亦適用本法。

  1. 單純個人活動:例如:社交活動等
  2. 家庭活動:例如:建立親友通訊錄等
  3. 前述兩項屬私生活目的所為,與其職業或業務職掌無關,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
  4. 在網際網路上張貼之影音個人資料,屬表現自由之一部分
  5. Facebook上所存放之照片屬於『單純個人活動』之目的而蒐集、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
  6. Google街景車只要不要刻意標示出路人的名字,即可適用『於公開場所中所蒐集、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』
  7. 『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』例如:行車記錄器,∵沒有特別標示出人員之名字
  8. 但張貼他人照片仍要小心肖像權問題
  9. 『標會名單』、『同鄉會通訊錄』、『電腦展所取得的MIS名片』都不適用本條文需要有特定目的才能蒐集
  10. 如果因商業往來而需要把對方的個資儲存到手機,此時可能會觸犯個資。比較好的方式是在手機上的通訊錄中,不要區分為商務,全部視為私人的朋友,此時即可以適用本條文之排外條款: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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